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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静雯、陈永因与被上诉人王恒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静雯,陈永,王恒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静雯,女,汉族,1994年7年17日出生,住淮阳县。上诉人陈永(又名陈勇)(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淮阳县,系陈静雯之父。共同委托代理人许飞,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恒,男,汉族,1995年7年10日出生,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石宗岩,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河南省淮阳县。上诉人陈静雯、陈永因与被上诉人王恒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永及其委托代理人许飞、陈静雯委托代理人许飞、被上诉人王恒委托代理人石宗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王恒与陈静雯于2014年1月19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农历正月16日订婚时,王恒给付陈静雯彩礼款18800元,压箱子款2000元,肉钱1000元;看好时王恒给付陈静雯彩礼款4000元,正式下礼时给付女方10000元购买“三金”,该款王恒与陈静雯每人购买一枚戒指花去3181元(每人花款1590.5元)。举行仪式当天王恒给付陈静雯上车礼1000元、肉钱1000元。另查明陈静雯的嫁妆有:一套四组合条机、一套单双人沙发、一个茶几、一个盆架、一个衣架、一张写字台、一个梳妆台、一套四组合衣柜、一个电脑桌、两个电脑椅子、十个小木凳、一个鞋架、一台液晶彩电(32英寸)、一台格力空调、一台台式电脑、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电热水器、一辆海王星两轮摩托车、一辆爱玛两轮电动车、十条被子、四条床单、五条被罩、三套嘛套。王恒与陈静雯同居后,陈静雯于2014农历2月离家出走未归。王恒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原审法院认为,王恒与陈静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王恒给付陈静雯彩礼款37800元,除去陈静雯返还王恒的1000元及王恒所买戒指花去的1590.5元,王恒要求返还,因二人同居时间较短,陈静雯应当按比例适当返还,所以对王恒要求陈静雯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静雯、陈永返还王恒彩礼现金21000元、价值1590.5元的戒指一枚,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履行。二、陈静雯的嫁妆归陈静雯所有(详见审理查明部分)。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元,由王恒承担300元,陈静雯承担445元。陈静雯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陈静雯收到彩礼款37800元,当即返还了1000元;下余36800元,其中10000元陈静雯给了王恒,双方一起购买了戒指,应当减去10000元后再按照比例予以返还。所有彩礼款均有陈静雯掌握,陈永未用该彩礼,原审不应当将陈永列为被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改判陈永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或者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王恒答辩称,陈静雯与王恒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本案应当属于婚约彩礼纠纷,彩礼款是陈永收的,陈永在法律与农村风俗上都应当承担连带返还义务,结婚时间较短,仅三个月。王恒没有收到1万元,买戒指的钱是王恒母亲另外给陈静雯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陈静雯与王恒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陈永上诉称返还了王恒1万元用于双方买戒指,王恒对此予以否认,陈永在二审中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返还王恒1万元的事实,对其要求减去1万元再按照比例予以返还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彩礼款是陈永收的,陈永认为自己不应当作为原审被告承担连带返还义务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5元由陈永、陈静雯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登印代理审判员  王 霞代理审判员  王改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