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袁世平与王宝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世平,王宝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10号申请人袁世平,男,194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刘超,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宝存,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袁世平与被申请人王宝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宝存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新城区车库。保全金额为14万元。担保人管敬忠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世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宝存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新城区。二、查封担保人管敬忠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被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