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申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申字第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甲,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乙,农民。再审申请人周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保民二终字第925号及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某甲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被申请人全家月收入在万元以上,周某乙和其父均系建筑工人,其母亲也做小买卖。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婚前也已同居,申请人父亲在双方结婚时也出资数万元,两级法院判决返还六万彩礼,与事实不合,并且侵犯了案外人周振国的利益。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综上所述,周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康泽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