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7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占中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中,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7158号原告王占中,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51号。法定代表人芮冬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晓旸,女,联系地址同单位。本院受理原告王占中与被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广州市黄埔区,原告劳动合同履行地主要在广州和山东,而不在北京市西城区,故北京市西城区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对劳动合同履行地各执一词,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合同履行地主要在山东,原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住所地在广州市黄埔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洪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