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新与被告谭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新,谭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166号原告李忠新,住四平市。被告谭磊,双辽市辽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新与被告谭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忠新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