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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陈月牛、胡秀琴、沈克发、陈月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陈月牛,胡秀琴,沈克发,陈月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张浩,该分行行长。被告:陈月牛,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告:胡秀琴,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沈克发,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陈月会,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陈月牛、胡秀琴、沈克发、陈月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月牛、胡秀琴、沈克发、陈月会货币资金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月牛、胡秀琴、沈克发、陈月会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