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2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许永武,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肖某),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需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文凌代理审判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王 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