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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2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许永武,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肖某),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需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文凌代理审判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王 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