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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蒋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03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户籍地广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1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起,被告人蒋某在本市白云区某镇某街某路xx号其经营的某水店内,以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9月16日19时许,蒋某及参赌人员刘某、陈某、李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被缴获“地下六合彩”投注单据50张及赌资人民币2410元。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起,被告人蒋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街某路xx号其经营的某水店内,以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蒋某及参赌人员刘某、陈某、李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被缴获“地下六合彩”投注单据50张及赌资人民币2410元。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蒋某因怀孕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赃款、六合彩投注单照片;2.《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4.证人刘某、陈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5.身份材料;6.病历材料;7.到案经过;8.被告人蒋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蒋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蒋某扣押在案的款项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后迳行折抵罚金。)二、缴获的赌资2410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