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573号原告王某。被告庞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庞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松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