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352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1985年10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登攀,西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3年05月06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尹凤云,女,汉族,1062年12月10日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爱民,河南省西华县泛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特别授权。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0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某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锡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