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绪秀与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塔棚村民委员会,朱远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4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绪秀,女,194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李中(特别授权),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远成,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程光华(特别授权),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阳县南溪镇塔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塔棚村。法定代表人黄全兵,系该村村主任。原审第三人刘家付,男,194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谭凌云(特别授权),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大勋,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绪秀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4)云法民初字第03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绪秀以与被上诉人朱远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绪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绪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陈绪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 康代理审判员 胡显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