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行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刘治容与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容,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人民政府,陈桂芳,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行初字第00088号原告:刘治容,女,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龙华街3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932041-4。法定代表人:赵富勇,镇长。委托代理人:杨小雨,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松,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陈桂芳,女,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罗平,男,汉族,1967年5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刘治容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知陈桂芳、罗平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治容、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小雨、第三人陈贵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罗平通过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治容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治容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治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治容负担。审 判 长 陈利斌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人民陪审员 漆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