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7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郑辉莲诉被告毛国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辉莲,毛国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796-1号原告:郑辉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四海,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国富,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郑辉莲诉被告毛国富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郑辉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辉莲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国富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莲撤回对被告毛国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郑辉莲承担。审 判 长 印邦兴人民陪审员 XX松人民陪审员 黄新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覃丽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