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油民初字第7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郑辉莲诉被告毛国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辉莲,毛国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796-1号原告:郑辉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四海,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国富,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郑辉莲诉被告毛国富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郑辉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辉莲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国富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莲撤回对被告毛国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郑辉莲承担。审 判 长  印邦兴人民陪审员  XX松人民陪审员  黄新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覃丽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