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商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章平、叶强与叶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平,叶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分公司,林岩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商初字第2335号原告:陈章平。委托代理人:谢立光、郑旭灿,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强。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震,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分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双雁路510-518号(乐清市市政园林用品有限公司内八楼)。负责人:林岩忠。被告:林岩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章平与被告叶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林岩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503元,减半收取31751.5元,由原告陈章平负担。审 判 长 虞成哲人民陪审员 蔡秀慧人民陪审员 周婵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培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