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石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康某与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康某。被告隋某。本���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桂平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连枝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