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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石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康某与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康某。被告隋某。本���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桂平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连枝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