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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4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农民。2014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灵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8日傍晚,被告人章某与“陈加豪”一起,爬窗进入临海市古城街道大柏叶小区2-13幢二单元401室-1号马某的租住处内,窃得蓝魔牌平板电脑一台、保险箱一只、银元二块、餐具一套。经估价鉴定,蓝魔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300元,保险箱价值人民币350元,餐具价值人民币240元。2014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章某与“陈加豪”一起,爬窗进入临海市古城街道大柏叶小区2-13幢二单元401室-2号蔡某的租住处内,窃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估价鉴定,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50元。2014年11月24日夜,被告人章某与“陈加豪”一起,爬窗进入临海市古城街道大柏叶小区1-31幢二单元302室王某的家里,窃得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其中宏基牌笔记本电脑销赃得款150元。经估价鉴定,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750元。2014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章某与“陈加豪”一起,窜至临海市古城街道大柏叶小区1-2幢二单元402室郑某的租住处内,窃得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估价鉴定,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50元。2014年12月12日夜,被告人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被害人马某、蔡某、王某、郑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测报告、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朝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