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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路飞龙与梁中寻、梁为正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飞龙,梁中寻,梁为正,梁宗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路飞龙,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梁中寻,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梁为正,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梁宗现,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申请执行人路飞龙与被执行人梁中寻、梁为正、梁宗现健康权纠纷一案,(2014)甬仑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中寻、梁为正、梁宗现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路飞龙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1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