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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执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文友丹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友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2413号罪犯文友丹,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文化程度高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8日作出(1999)宜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友丹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5000元。刑期起于1999年11月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0年2月17日送自贡监狱服刑改造,于2008年5月29日转川西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5日、2004年4月30日分别作出(2001)川刑执字第1297号、(2004)川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4年04月30日止于2022年04月29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2007)自刑执字第1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2011年8月20日、2013年1月10日分别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4003号、(2011)成刑执字第4547号、(2013)成刑执字第450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1年5个月、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7月2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5年3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友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友丹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友丹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