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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1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立群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1313号申请人李X1,男,1943年12月25日出生。申请人李X2,女,1947年12月26日出生。申请人李X3,女,1949年4月14日出生。申请人李X4,女,1951年10月8日出生。2015年4月13日,申请人李X1、李X2、李X3、李X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2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李X5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三居室楼房(建筑面积95.7平方米,房产所有证号为: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号)房屋产权归李X4所有;2、由李X4分别给付李X1、李X2、李X3房屋折价款各人民币100万元整。(均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X1、李X2、李X3、李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2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X1、李X2、李X3、李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2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侯佩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德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