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文德贵与周发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德贵,周发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801号原告文德贵,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天伦,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发宏,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德贵诉被告周发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德贵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德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文德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德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文德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路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