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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执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邓海容与刘祖全离婚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海容,刘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320-1号申请执行人邓海容,女,住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刘祖全,男,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茂信法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祖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祖全支付10000元房屋分割补偿款给申请人邓海容,并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刘祖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祖全在中国农业银行信宜市支行有存款21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祖全在中国农业银行信宜市支行的存款2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志勇审判员  姜 保审判员  罗维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庆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