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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郝乃凤与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乃凤,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郝乃凤,男,汉族,九龙坡区丰顺水泥制品厂经营者,1959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练志学,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宏声花园”8幢8、9、10、1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王云中,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乃凤与被告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乃凤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乃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乃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郝乃凤负担。审 判 长  杨 茗审 判 员  刘小华人民陪审员  袁增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思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