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高生会与郑鹏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生会,郑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1145号申请执行人高生会,居民。被执行人郑鹏程,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生会与被执行人郑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其有一辆车但不知道下落。另外郑鹏程尚有部分申请执行其他人的案件在我院执行,其执行到位的标的款由申请执行郑鹏程(目前有五件)的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受偿。除此外未能查找到郑鹏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线索,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滩民初字第02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