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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毛小妹、毛章林与毛章林、曹粉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小妹,毛章林,曹粉红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毛小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武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章林,男,汉族。被告曹粉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小妹与被告毛章林、曹粉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小妹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毛小妹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毛小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