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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蒙某英与蒿某伟欠款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某某,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227-1号申请执行人:蒙某某,女,1967年4月5日出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洼路七里塘新华村前南村民组****号,被执行人:蒿某某,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工农中路*******号,蒙某某申请执行蒿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蒿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蒿某某银行存款22000.00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杨中健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