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勇、吴义群与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勇,吴义群,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501号原告:陈志勇,男,汉族,1957年8月10日出生,住蒙城县。原告:吴义群,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少峰、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住址:蒙城县南二环路。法定代表人:魏黎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勇、吴义群与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志勇、吴义群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勇、吴义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