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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琼与牛寅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琼,牛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杨琼。被执行人牛寅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琼与被执行人牛寅生请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书》法律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15)武仲调字第0500051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牛寅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寅生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原属双方共有的沃尔沃牌YV1FS445型牌号为鄂A×××××小型轿车一辆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杨琼名下所有,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牛寅生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属双方共有的沃尔沃牌YV1FS445型牌号为鄂A×××××小型轿车一辆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杨琼名下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光明审判员  李保勤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