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00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翠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翠莲,任剑,殷海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516-1号申请执行人:周翠莲,女,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任剑,男,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殷海芹,女,197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固公证执字第5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任剑、殷海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剑、殷海芹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剑、殷海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固镇县支行账号62×××10和帐号60×××93的存款2198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莉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