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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初字第4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唐玉瑞与安徽省顺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郭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瑞,安徽省顺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郭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4430号原告唐玉瑞。被告安徽省顺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都市花园冬馨园C8-301室。法定代表人钱杨柳,总经理。被告郭海军,农民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玉瑞与被告安徽省顺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郭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玉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玉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2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张永来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人民陪审员  季娟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