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民初字第4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唐玉瑞与安徽省顺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郭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瑞,安徽省顺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郭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4430号原告唐玉瑞。被告安徽省顺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都市花园冬馨园C8-301室。法定代表人钱杨柳,总经理。被告郭海军,农民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玉瑞与被告安徽省顺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郭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玉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玉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2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张永来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人民陪审员 季娟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