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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喻笑美与金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笑美,金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73号原告:喻笑美。委托代理人:喻标,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盼晓,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笑美与被告金志强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笑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笑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元,由原告喻笑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