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513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怡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