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513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怡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