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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终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赵美芬与山西红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红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红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南路30号44幢1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美芬,女,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上诉人山西红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4)杏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西红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山西红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郝文晋审判员 孙广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