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6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德瑞诉崔提剑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瑞,崔提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618-3号原告:李德瑞,男,汉族,1986年4月2日生,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张海霞,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提剑,男,汉族,1973年3月6日生,住桃园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刘秉勤,平原润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德瑞诉被告崔提剑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618-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已经撤回诉讼,其申请的保全措施应依法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提剑鲁N377**号车、鲁ASR2**号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肖胜军审 判 员 郑学涛人民陪审员 刘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