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589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建平镇某某村村民。被告:杜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建平镇某某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收取130元,由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