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589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建平镇某某村村民。被告:杜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建平镇某某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收取130元,由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