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岳定义与文水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定义,文水县人民政府,文水县芝秀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吕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定义,男,1951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岳翠华,女,1974年10月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岳振华,男,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水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成军,县长。委托代理人李正强、霍永红,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文水县芝秀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平,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天洪,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岳定义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汾阳市人民法院(2014)汾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岳定义及其委托代理人岳翠华、岳振华,被上诉人文水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正强,原审第三人文水县芝秀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天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汾阳市人民法院(2014)汾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汾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岳定义。审判长 李俊泓审判员 康继顺审判员 刘慧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