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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淳执字第0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袁忠林申请执行王淑会、张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忠林,王淑会,张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淳执字第00141-3号申请人袁忠林,男,生于1966年9月1日,汉族,住淳化县胡家庙镇北袁村,农民。被执行人王淑会,女,生于1968年4月18日,汉族,住淳化县胡家庙镇前庄村,农民。被执行人张博,男,生于1986年8月29日,汉族,住淳化县胡家庙镇前庄村,农民。袁忠林申请执行王淑会、张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4)淳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了王淑会在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家庙信用社的存款10050元(含执行费50元),且给款以被申请人领取,现该案应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新兵代审判员 郗永华代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