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寿商初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陶长喜、黄则新与黄则新、叶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长喜,黄则新,叶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寿商初字第351-1号原告陶长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晓云,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则新。被告叶小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长喜与被告黄则新、叶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长喜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则新、叶小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长喜撤回对被告黄则新、叶小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325元,由原告陶长喜负担。审 判 长 张 庆代理审判员 翁 婷人民陪审员 商月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