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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二终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赵仁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仁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二终字第00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仁俊,男,1949年7月1日生,马鞍山供电公司退休职工,马鞍山市雨山区贵都花园12栋102室业主,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兆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克春,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上诉人赵仁俊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二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上诉人赵仁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仁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静旻代理审判员  汪振兴代理审判员  韦少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雅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