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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某忠与韦某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忠,韦某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忠。被执行人韦某章。原告黄某忠与被告韦某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30日作出的(2005)东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认被告韦某章限尚欠于2005年10月1日前原告偿还原告黄某忠人民币4000元,被告自愿限于2005年10月1日前还清。本案,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6元,及其他讼诉费250元,共计756元,被告韦某章自愿负担。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韦某章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黄某忠于2006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韦某章无力一次性给付,本院执行得款6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忠后,于2006年12月15日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2015年4月7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30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某忠通过短信息同意被执行人韦某章再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自愿放弃余下本金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年4月6日,被执行人韦某章依约履行了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据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东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必勋审判员  杨宗逸审判员  韦承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继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