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未执字第027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秦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秦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78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川,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6670元。执行中,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的(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发出(2015)石执字第0003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应付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案件款236670元。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236670元,并已付至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指定账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佩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