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苑承志、邵桂花、李青、苑广涛与胡秀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承志,邵桂花,李青,苑广涛,胡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苑承志,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邵桂花,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李青,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苑广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胡秀珍,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苑承志、邵桂花、李青、苑广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秀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德中民终字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审判员 付联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加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