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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苑承志、邵桂花、李青、苑广涛与胡秀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承志,邵桂花,李青,苑广涛,胡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苑承志,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邵桂花,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李青,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苑广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胡秀珍,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苑承志、邵桂花、李青、苑广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秀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德中民终字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审判员  付联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加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