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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梁铁军与郭艳梅、周柳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铁军,郭艳梅,周柳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梁铁军,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郭艳梅,女,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周柳伟,男,汉族,1983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铁军与被告郭艳梅、周柳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铁军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梁铁军负担。审 判 长  唐 斌审 判 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赵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胥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