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梁铁军与郭艳梅、周柳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铁军,郭艳梅,周柳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梁铁军,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郭艳梅,女,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周柳伟,男,汉族,1983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铁军与被告郭艳梅、周柳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铁军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梁铁军负担。审 判 长 唐 斌审 判 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赵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胥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