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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少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侯某与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99号原告侯某,居民。被告夏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夏某丁,居民。原告侯某诉被告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姜耀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被告夏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夏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夏某丙。原、被告婚后相处不合,经常争吵,特别是近四年,被告外出打工常年不回。2014年3月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夏某甲辩称:原告诉称相识,结婚,生育子女均是事实,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因为被告眼睛生病,不能工作挣钱,若离婚,原告应补偿被告扶助费40000元。被告愿意抚养婚生子夏某丙,由原告给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1992年夏天,原告侯某与被告夏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夏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夏某丙。原、被告婚后相处不睦,经常争吵。被告因眼睛视力差,找工作受到限制,收入减少,原、被告的家庭矛盾更加加剧,但被告一直在外打工谋生。原、被告婚后购置了位于灌南县三口街一上一下门面房一间,双方均同意不要求法院处理该财产。被告称原告的哥哥欠其5000元,但原告称,女儿生病时哥哥已把钱还给了原告,被告亦未提供其它证据证实。2014年3月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谈话笔录,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014)南少民初字第81号判决书,医院病历、影像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侯某与被告夏某甲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能和好,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眼睛视力差,生活虽能自理,但照顾婚生子不方便,故婚生子夏某丙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适当给付抚养费。原、被告均要求不处理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原告哥哥欠其债务,但原告称已偿还,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被告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还辩称,若离婚,原告应补偿被告扶养费40000元。因被告一直打工谋生,生活可以自理,所以不符合扶养条件,故对此辩解,本院亦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侯某与被告夏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夏某丙由原告侯某负责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夏某甲自2015年5月起至夏某丙十八周岁时止,每月给付夏某丙抚养费35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各兑现一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姜耀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重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