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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民初字第3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周启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快乐酷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湖南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3168-1号原告(反诉被告)周启。委托代理人黄颢。委托代理人罗新隆。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快乐酷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志文。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周启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快乐酷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周启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南快乐酷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湖南快乐酷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周启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周启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快乐酷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周启撤回对被告湖南快乐酷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湖南快乐酷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周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反诉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共计947.5元,由原告周启负担610元,被告湖南快乐酷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37.5元。审 判 长  蒋成柳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韩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