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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加欢与石恩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欢,石恩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张加欢。被告石恩起。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来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加欢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