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加欢与石恩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欢,石恩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张加欢。被告石恩起。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来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加欢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