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执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杨和林与吴刘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和林,吴刘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746号申请执行人:杨和林。被执行人:吴刘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和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刘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刘志长期外出务工,无法与其联系,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民一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审 判 员 严贤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彭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