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峰与李斌、山东良晨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峰,李斌,山东良晨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50号申请人刘峰。被申请人李斌。被申请人山东良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蒙山路。申请人刘峰与被申请人李斌、山东良晨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斌、山东良晨工贸有限公司3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斌、山东良晨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股金310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雪梅审判员 马 珂审判员 杨东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