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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马瑞环、马玉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马瑞环,马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俊,总经理。被执行人马瑞环。被执行人马玉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制作的(2014)冀民三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瑞环、马玉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玉明银行存款83850元依法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占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