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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郑馨梅与陈志刚、李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馨梅,陈志刚,李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郑馨梅。委托代理人李思民、黄洋,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刚。被告李捷。原告郑馨梅与被告陈志刚、李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文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郑馨梅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对陈志刚、李捷名下位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珠花园B区145幢403室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原告郑馨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洋、被告陈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馨梅诉称,原告与陈志刚于2013年10月12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就陈志刚于2011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37.5万元约定了相应的偿还方式。约定:陈志刚于三年内归还原告借款12万元,分别于2014年6月前归还4万元,2015年6月前归还4万元,2016年6月份前归还4万元,如有一期不按协议按时还款,则原告有权追索总欠款。李捷系陈志刚的妻子,原告认为李捷应当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陈志刚、李捷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被告陈志刚答辩称:其同意归还原告欠款,但暂时没有钱归还。被告李捷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2日,郑馨梅与陈志刚、杨军三方签订协议一份,载明:“陈志刚于2011年5月17日向郑馨梅借款合计37.5万元。原定于六个月后归还,但六个月后并未还款。现经三方协商后达成协议如下:陈志刚于三年内归还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分别于2014年6月份前归还肆万元,2015年6月前归还肆万元,2016年6月份前归还肆万元。以上借款需按时按约偿还,如有一期不按时还款,郑馨梅有权追索总欠款贰拾万元整。”借款后陈志刚偿还2万元欠款,后郑馨梅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另查明,陈志刚与李捷于1994年1月15日登记结婚,两人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协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志刚向郑馨梅借款并签订还款协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陈志刚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借款后陈志刚还款2万元。协议中明确约定:陈志刚于三年内归还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于2014年6月份前归还肆万元;如有一期不按时还款,郑馨梅有权追索人民币贰拾万元整。陈志刚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郑鑫梅要求陈志刚偿还借款10万元,不违反双方约定的追索款项总额,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郑馨梅主张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逾期利息,利息起算时间计算有误,第一笔还款双方约定的时间为2014年6月份前,应当从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陈志刚在与李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郑馨梅借款,无相关证据证明此笔债务为陈志刚的个人债务,或者陈志刚与李捷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郑馨梅知道该约定。陈志刚向郑馨梅的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郑馨梅主张陈志刚、李捷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李捷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志刚、李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陈志刚、李捷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3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款源:上诉费;一审案号;编码:112001)。代理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诗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