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6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方博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麦瑞科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方博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麦瑞科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617-1号原告深圳市东方博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裕华园西兴中宝大厦五楼5022,组织机构代码772717968。法定代表人樊家川。委托代理人卢苇丛,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市麦瑞科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麻勘路18号11栋3楼东面,组织机构代码:565731353。法定代表人曹艺汉。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东方博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麦瑞科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东方博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深圳市麦瑞科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2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东方博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深圳市麦瑞科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共计价值25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樊家川(身份证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前进支行的存款250000元(账号:62×××7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丽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雨林 来源:百度搜索“”